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某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公司注解: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按照这个标准来看,绝大部分创业者注册的公司,都属于这里所说的“小微企业”当然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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