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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知道现在那些发某票不能报销?

作者:Z6·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2021-10-13 21:48:20 浏览次数:128

国税总下发,《关于增值税发某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哪些发某票不能报销

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某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某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某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某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某票时,将发某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某票。(接受第三方开发某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某票。(完全虚开发某票)

较新发某票使用要求

国某家税务总

关于增值税发某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某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某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某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某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某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某票时,发某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某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某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某家税务总

2017年5月19日

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某票时

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发某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3、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某票

5、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某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某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支签字笔,几本笔记本。

7月1日之前,笼统开具”办公用品“名称的发某票;

7月1日之后,发某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6、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某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五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某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某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某票的情形。

2.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某票情形。

3.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某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某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某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4.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某票如何填写?

答: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5.卷式增值税发某票及手工发某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某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某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小贴士

1.普通发某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某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某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某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2.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某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发某票违规后果严重

2016年10月,全国上线运行税务总统一部署的“金税三期”,采用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成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管控税收风险、加强信息共享的主引擎、大平台、信息池和安全阀。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某票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让所有纳税人以唯一身份进入数据库。

这样企业的任何事项均会留下记录,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也会追踪企业的资金流、票据流等,追查同一税号下进项发某票与销项发某票,企业是否虚开发某票,以及是否购买假发某票入账,一目了然。

所有商品在税控系统里都有商品编码,让所有商品带上唯一标识进入大数据库。

任何商品都不能开出笼统的“办公用品”名称发某票,物品少的直接开商铺名称,多的开汇总“办公用品”发某票后,也必须使用开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这样企业购进的货物和出售的货物通过编码可比对,若进的是烟酒、奢侈品等,而开具“办公用品”类别下的货物名称,发某票底账系统就会比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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