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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某票,需要交给购买方吗?

作者:Z6·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2021-10-21 18:40:56 浏览次数:111

01问: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较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02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某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某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某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某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03问: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04问: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某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红字增值税发某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某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某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某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某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某票也有发某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其余联次交与购买方。

05问: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某家税务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某家税务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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