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4]3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公司将公司招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1、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较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某家税务总备案。2、招聘人员必须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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