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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取得火车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按什么标准抵扣?

作者:Z6·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 发表时间:2021-10-21 18:45:01 浏览次数:70

一、企业员工取得火车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按什么金额抵扣?其他凭证呢?

答: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某票的,为发某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某票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某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某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某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某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某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某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某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某家税务总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某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某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某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某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某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某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某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相关栏次中。

四、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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