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过了有效期,一直未去当地报验,如何处理?未在当地报验会有处罚吗?
答:如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过了有效期,一直未去当地报验,建议登录电子税务做作废处理,目前对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逾期未报验没有处罚的规定。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经营地进行反馈有没有时间限制?《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延期办理有没有时间限制?是必须要在合同到期前还是可以合同到期之后一定时间内办理?
答: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因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应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若涉及到合同延期的,建议在合同到期前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3.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申请填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吗?
答:可以,可通过电子税务中“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进行办理,办理手册可以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看。